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人异议了,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进行答辩。
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,会及时将异议人的“商标异议申请书”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(文件一般是当时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接收),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 日内答辩,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,视为放弃答辩权利,异议程序照常进行。
异议答辩提供的文件:
1、 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个人就签字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);
2、 证据材料
3、 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信封原件(商标原先在我司申请注册的已在我司就不需要客户提供);
4、 异议答辩书(我司提供)
5、 商标代理委托书(我司提供)
6、 材料目录、证据目录(我司提供)。
时间: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异议答辩材料文件之日起,大概6-12 个月左右出结果。
(商标异议期是可以使用的,但是不能体现已注册商标的标志。
毕竟被异议的商标还是处于商标注册的公告期,商标注册流程还没有完成,并没有获得商标权,属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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